楚天金報訊 綜合新華社電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介紹,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照集資人參與的比例給予統一清退。“例如,你投入100萬元,這個案件1個億,最後清理時剩下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劉張君說。
  (原標題:參與人應自行承擔非法集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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