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7日電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台當局最高史政機關“國史館”今天(7日)表示,《開羅宣言》成為戰時及戰後有關臺灣及澎湖列島歸還的各種法律文件起源及重要內容,具國際法效力。
  “國史館”表示,開羅會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最重要的國際高峰會議之一,不僅對戰時軍事及政治情勢發揮關鍵作用,也對戰後亞洲秩序、世界局勢及往後歷史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影響延續至今。
  開羅會議於1943年11月舉行,由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共同召開。同年12月1日發佈《開羅宣言》,大部分內容已實現,如日本無條件投降、東北四省、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與朝鮮獨立等。
  至於有人認為《開羅宣言》形式上只是新聞公報,或非條約、無人簽字及未經國會通過,國際法學者說,依國際法,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做的具體承諾,就有拘束力。
  有學者舉證,國際法實務上,國際條約或協議名稱,可有條約、協議、公約、規約、宣言、憲章、換文、備忘錄及議定書等20多種名稱,以新聞公報形式發佈的聯合宣言當然可成為國際協議或條約,具國際法效力。
  開羅會議及《開羅宣言》至今仍有重要意義及影響。透過開羅會議及《開羅宣言》,“中華民國”政府首次正式要求日本戰後歸還東北四省、臺灣、澎湖予“中華民國”,“開羅宣言的內容為臺灣及澎湖重歸‘中華民國’版圖奠定法律基礎”。  (原標題:台最高史政機關:《開羅宣言》具國際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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